一、电力系统要求。
1.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且应提供严格意义上的双回路供电。。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
4.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5.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6.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7.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9.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0.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现有用电量为:50Kw/h,如果扩大到全市各单位,预计10倍计算量为:500Kw/h(只是概略估计)。但是为了将来的用电需求,尽量加大电力供应能力。
二、消防要求。
1.一般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2.消防设施。
(1)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2)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静电、防雷与接地要求。
1.静电防护。
(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2)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2.防雷与接地。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
四、机房监控要求。
1.一般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3)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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